每周一案丨破产程序中一般取回权的行使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自2020年6月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挑选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梳理裁判要旨,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
破产程序中一般取回权的行使
——(2021)最高法民再56号马某某与新华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取回权是破产法规定的一项权利,其基础是民法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取回权标的物仍客观存在为前提。如果标的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已善意取得所有权,则原权利人不能再行使取回权,其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清偿。本案中,新华证券在未取得马某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其证券账户项下的三只股票,他人已善意取得股权,故马某某不能再取回其账户中原有的上述三只股票。即便转让取回权标的物所得的价金可以由原权利人取回,也应满足该价金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这一前提条件。本案中,处分马某某三只股票所得的价款进入了王某某资金账户,且已与账户内的其他资金混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综合考虑前述情形,马某某行使取回权的基础已不存在。马某某虽无法行使一般取回权,但不影响其向新华证券主张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之债,在新华证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马某某可以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新华证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马某某的股票被新华证券通过违规操作无权处分时,东北证券尚未托管新华证券的证券业务及所属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规定了托管人在托管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在马某某未举证证明东北证券在托管新华证券期间存在违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从而导致其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判令东北证券承担返还责任于法无据。如马某某有证据证明东北证券等相关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导致其财产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承办法官:麻锦亮 撰稿:武诗敏
每周一案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时救济途径的选择
每周一案丨被执行房屋的购买时间不能作为认定异议人名下有无其他用于居住房屋的节点
每周一案丨因历史原因未办证房屋,不宜径行以其系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每周一案丨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时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实义务和支配权能
每周一案丨抵押权行使期间的判断